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43號
CHDM,109,交簡附民,43,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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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黃正雄
被   告 蘇軒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168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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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