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38號
CHDM,109,交簡附民,38,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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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王聯鎮
      王奕勝
法定代理人 楊文珍
訴訟代理人 王天日
被   告 葉智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09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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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