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1809號
CHDM,109,交簡,1809,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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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32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子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29 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328號
被 告 郭子源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000 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子源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0 時30分許,在彰化縣○○市 ○○○街00號之「全國理容KTV 」飲用威士忌後,竟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6 時9 分前之不詳時間 ,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其 位於彰化縣○○鄉○○街000 巷0 號住處。嗣其行經彰化縣 彰化市○○路0 段000 號前,因不勝酒力而將車輛停放於道 路中,並坐靠車旁,於同日6 時9 分許,經警獲報前往處理 時,發現郭子源身有酒味,遂於同日6 時31分許對其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 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子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等在卷可參。 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彥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瑞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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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