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棋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7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棋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棋橫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 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 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 ,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被告理應知之甚 詳,竟仍酒後駕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行為 甚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狀況為勉持、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 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 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 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促使被告重視法律規範秩 序,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理念,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 破壞,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冀其能銘記 在心兼收惕儆之效,倘被告違反上開規定應履行之負擔情節 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仍得由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854號
被 告 邱棋橫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街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棋橫於民國109年6月5日凌晨4時許,在南投縣○○鎮○○ 路0段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向日葵」店,飲用含酒精之 「冰火」飲料後,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該處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5時許,行 經彰化縣○○鄉○○街000巷00弄路口處,不慎撞擊路旁水 溝溝壁,車身前半部卡在溝內動彈不得,經警到據報到場處 理,對邱棋橫施以吐氣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62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棋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在場協助被告將車輛拖出水溝外之其弟邱棋憶於 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表一、二-1、現場暨車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 詢汽車駕駛人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