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張清蓮
訴訟代理人 涂慧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 埔分局109 年3 月23日內警偵字第10930393300 號書函、及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17日(109 )陸仕字第01 2 號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 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5 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 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9 年8 月20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 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 考│
├──┼─────┼──────┼──┼───┼────┤
│0001│陸仕企業股│92ND0018758-│4 │4000 │ │
│ │份有限公司│92ND0018761 │ │ │ │
├──┼─────┼──────┼──┼───┼────┤
│0002│陸仕企業股│92NX0000053 │1 │879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