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李良
李平
李慶瑾
李香蘭
李靜芳
李紅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銜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 告 屏東縣萬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昭相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上午 11時4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