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5號
PTDV,109,補,555,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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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被   告 劉從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 萬3,3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751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5,2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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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