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14號
PTDV,109,補,514,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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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鄭啟德發支
  付命令,嗣為本院於109 年5 月22日以109 年度司促字第44
  75號支付命令發予被告,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
  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載為新臺幣(下同)824,139 元
  ,即應繳納裁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不足8,53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
  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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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