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楊雅秀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鄭秀鈴
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9 日本院潮州簡易庭109 年度潮簡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9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楊雅秀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鄭秀鈴應給付楊雅秀新台幣3 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兩造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鄭秀鈴負擔9 分之4 ,餘由楊雅秀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楊雅秀於原審起訴主張:鄭秀鈴於民國107 年10月10日16時 許,使用「海微」之暱稱登入臉書網站,並開啟供不特定人 觀覽之直播後,於直播發表「她(指訴外人顏妤容)在她的 直播台專門在跳秀」、「在金門做S 的,和楊雅君(按即楊 雅秀)」、「什麼是做S 喔,就是給她500 ,她給你……」 、「不只包括她,還包括楊雅君啦」、「都在做S 的,都在 金門」等言論,指稱伊有從事色情表演或性交易之行為,不 法侵害伊之名譽,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伊得請求鄭秀鈴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30萬元 ,以資慰藉等情,並聲明:㈠鄭秀鈴應給付楊雅秀3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㈡楊雅秀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直播時並未說出楊雅秀之姓名,觀眾應 不知伊所指為何人,且伊患有嚴重之精神疾病,對於直播中 所陳述之內容,並無意識而無所知,伊無侵害楊雅秀名譽之 故意。又倘認伊對楊雅秀應負侵權責任,楊雅秀請求伊賠償 慰撫金30萬元,其數額亦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並於原審聲明:㈠楊雅秀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 鄭秀鈴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鄭秀鈴應給付楊雅秀1 萬元,及自109 年3 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駁回楊
雅秀其餘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另就楊雅秀勝訴部分,依 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暨准鄭秀鈴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兩造各自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楊雅秀於本院聲明:㈠原判 決關於駁回楊雅秀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 分,鄭秀鈴應給付楊雅秀8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鄭秀鈴 之上訴駁回。鄭秀鈴則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鄭秀鈴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楊雅秀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 楊雅秀之上訴駁回。(原審判決駁回楊雅秀所請求其餘21萬 元本息,暨1 萬元自109 年2 月25日起至同年3 月21日止之 利息部分,未據楊雅秀上訴,已告確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鄭秀鈴於107 年10月10日16時許,使用「海微」之暱稱登入 臉書網站,並開啟供不特定人觀覽之直播後,於直播中發表 「她(指顏妤容)在她的直播台專門在跳秀」、「在金門做 S 的,和楊雅君」、「什麼是做S 喔,就是給她500 ,她給 你……」、「不只包括她,還包括楊雅君啦」、「都在做S 的,都在金門」等言論。刑事部分,經顏妤容及楊雅秀訴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鄭秀鈴業經本院刑 事庭以108 年度易字第262 號判處誹謗罪刑拘役30日,如易 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鄭秀鈴不服,提起上訴,復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123 號判決駁 回其上訴,而告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刑事判決 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刑事偵、審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 實在。
㈡鄭秀鈴雖辯稱:伊患有嚴重之精神疾病,對於直播時陳述之 內容,並無意識而無所知云云。惟查,鄭秀鈴於本件刑案警 詢時供稱:「(根據顏妤容、楊雅秀提供翻拍之FACEBOOK直 播上影射她們有在做S (從事性交易)、做雞(性工作者) ,是否屬實?)起先我只有說金門雞而已,後來直播有人留 言問說這是什麼意思?我就解釋就是做S 的阿」、「(你為 何在FACEBOOK上直播時影射她們有在做S (從事性交易)、 做雞(性工作者)?)因為她們就叫我酒空,遇到別人就叫 老公,還給我PO文說我性器官很癢,要送一隻性玩具要給我 爽」;於刑案第一審審理時供稱:「我是在地檢署承認有說 過『S 』,但我有寫過陳述。是因為之前我們有糾紛,所以
我才會講這些話」,並具狀陳稱略以:楊雅秀、顏舒(妤) 容2 位在金門做S 也是林明源告訴我的,如果不是她們對我 的污魯(辱)和恐嚇,我也不會這樣做等語(見刑案警詢卷 第4 頁反面、刑案第一審卷第19、87頁)。足見鄭秀鈴係因 與顏妤容、楊雅秀有嫌隙,而於直播時發表上開言論,以為 報復。又鄭秀鈴於直播時神情自然,言語流暢,且能回應觀 眾之提問,並拿出手機將其螢幕轉向鏡頭,以顯示顏妤容及 楊雅秀之照片等情,有本院刑事庭之勘驗筆錄足憑(見刑案 第一審卷第203 、204 頁),堪認鄭秀鈴於本件直播時意識 正常,並無欠缺意識而不自知所言為何物之情事,其所為上 開抗辯,洵無可採。
㈢鄭秀鈴復辯稱:伊於直播時係稱楊雅君,並未指名道姓係楊 雅秀,觀眾並不知伊所指為何人,對於楊雅秀之名譽並無損 害云云。惟查:鄭秀鈴曾以暱稱「海微」之臉書帳號,傳訊 向楊雅秀表示:「雅君你接收我的私LINE我傳一些東西給你 看」、「雅君你要加我的賴我才能傳」等語,且楊雅秀之臉 書名稱確為「楊雅君」等情,有照片附於刑事第一審卷宗可 稽(見刑案第一審卷第285 、286 頁),足認楊雅秀係以楊 雅君自稱,楊雅秀即為楊雅君,且鄭秀鈴就此亦有所知悉。 又鄭秀鈴於直播中既顯示楊雅秀之照片,並稱之為「楊雅君 」,此有上開本院刑事庭之勘驗筆錄可參,則鄭秀鈴雖以楊 雅君稱呼楊雅秀,觀眾仍可自該照片得知其所稱楊雅君即係 楊雅秀,鄭秀鈴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
㈣依上,鄭秀鈴於直播中以上開言詞,指稱楊雅秀有從事色情 表演或性交易之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對於楊雅秀之名譽 顯然有所貶損,則楊雅秀請求鄭秀鈴負侵權責任,於法即屬 有據。
五、按慰撫金之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 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意 旨參照)。鄭秀鈴故意不法侵害楊雅秀之名譽,有如前述, 則楊雅秀在精神上必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鄭秀鈴賠償其 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查楊雅秀為國中畢業 學歷,年輕時曾從事水泥師傅助手之工作,每日工資約1,30 0 元,嗣後擔任餐廳服務生及領班,每月薪資約3 萬元,目 前無業,名下亦無不動產,育有一子一女,其女已在工作, 每月薪資約2 萬多元,其子尚年幼,就讀於小學四年級,楊 雅秀及其子均由其女供應生活所需;被告為國小畢業學歷, 目前無業,且為低收入戶,名下無不動產,育有一女,尚於 大學就學中等情,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本院審酌本件鄭秀鈴所為不法侵害情
節之輕重及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 認楊雅秀得請求鄭秀鈴賠償之慰撫金,以4 萬元為相當,超 過部分,應予剔除。
六、綜上所述,本件楊雅秀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鄭秀鈴給 付其4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2 月25日 ,原審誤為109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 理由,應予駁回。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僅判准1 萬元本 息,就其餘3 萬元本息部分,為楊雅秀敗訴之判決,容有未 洽,楊雅秀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2 項所示(關於原判決所准1 萬元,其自109 年2 月 25日起至同年3 月21日止之利息部分,未據敗訴之楊雅秀上 訴,已告確定)。上開應予駁回部分,原審為楊雅秀敗訴之 判決,暨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判命鄭秀鈴給付楊雅秀1 萬元本息,經核於法均無不合,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 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非有理由,各應駁回 其上訴。
七、據上論結,本件楊雅秀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鄭秀鈴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463 條、第79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