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8號
PTDV,109,法,28,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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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耀輝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潮州三山國王廟


代 理 人 廖文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潮州三山國王廟捐助組織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潮州三山國王廟於民 國48年3 月26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 48年6 月23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 冊第2 頁第2 號),發 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7 年3 月21日召開第 15屆第7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組織章程第6 條 (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 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 聯席會會議紀錄、捐助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 政府107 年4 月9 日屏府民禮字第10711541500 號函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調閱48年度法登字第1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 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 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修正捐 助組織章程,業經其以上開屏府民禮字第10711541500 號函 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9 年9 月17日屏府民禮 字第10945542400 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 潮州三山國王廟此次修正捐助組織章程第6 條,主要係減少 董事、候補董事及監事之員額(各減少2 或1 人),經核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 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 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廟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本廟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
候補董事二人,設監事會置監│候補董事一人,設監事會置監│
│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
│信徒中,用無記名連記法投票│信徒中,用無記名連記法投票│
│以得票達全體過半數以上出席│以得票達全體過半數以上出席│
│投票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任│投票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任│
│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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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