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65號聲 請 人 齊孝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田如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0330 53)1紙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08年2月5日)。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田如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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