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65號
PTDV,109,司票,765,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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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齊孝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田如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0330
  53)1紙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08年2月5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田如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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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