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07號
PTDV,109,司票,707,20200926,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藍文彥 


相 對 人 鄭合昇即鄭國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8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707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提 示 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
│001 │108年5月23日│80,000元 │未載 │108年10月1日 │CH235642 │ │
├──┼──────┼───────┼───────┼───────┼─────┼──┤
│002 │108年12月1日│ 5,500元 │108年12月29日 │108年12月29日 │CH237830 │ │
├──┼──────┼───────┼───────┼───────┼─────┼──┤
│003 │108年12月1日│ 5,500元 │109年1月29日 │109年1月29日 │CH237831 │ │




├──┼──────┼───────┼───────┼───────┼─────┼──┤
│004 │108年12月1日│ 5,500元 │109年2月29日 │109年2月29日 │CH237832 │ │
├──┼──────┼───────┼───────┼───────┼─────┼──┤
│005 │109年4月3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5月1日 │CH237838 │ │
├──┼──────┼───────┼───────┼───────┼─────┼──┤
│006 │109年5月3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6月1日 │CH237839 │ │
├──┼──────┼───────┼───────┼───────┼─────┼──┤
│007 │109年6月3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7月1日 │CH237840 │ │
├──┼──────┼───────┼───────┼───────┼─────┼──┤
│008 │109年7月3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8月1日 │CH237841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