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07號
PTDV,109,司票,707,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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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藍文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合昇即鄭國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00 元,故應繳
  納裁判費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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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