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藍文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合昇即鄭國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00 元,故應繳
納裁判費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