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65號
PTDV,109,司票,465,2020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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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5號
抗 告 人 毛韋棠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陳憲碩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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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