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75號
PTDV,109,司拍,75,2020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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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顯鎴 
相 對 人 楊金柱 
      楊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 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 第1148條、第1153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受彭於民國85年 5 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 6 月23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85年 5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然原設 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受彭於106 年4 月18日死亡,核其繼承 人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是相對人楊金柱楊坤龍及債務人楊 錦華、楊保欵、楊保月為被繼承人楊受彭之合法繼承人,依 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然上開債務仍未受清 償。惟相對人及債務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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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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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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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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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內埔鄉 │南寧│ │1302 │ │0 │0 │3.67 │全部 │重測前:老東勢段991 之│
│ │ │ │ │ │ │ │ │ │ │ │8 地號;應有部分:楊金│
│ │ │ │ │ │ │ │ │ │ │ │柱、楊坤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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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內埔鄉 │南寧│ │1304 │ │0 │0 │5.35 │全部 │重測前:老東勢段366 之│
│ │ │ │ │ │ │ │ │ │ │ │32地號;應有部分:楊金│
│ │ │ │ │ │ │ │ │ │ │ │柱、楊坤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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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內埔鄉 │南寧│ │1305 │ │0 │1 │90.49 │全部 │重測前:老東勢段366 之│
│ │ │ │ │ │ │ │ │ │ │ │37地號;應有部分:楊金│
│ │ │ │ │ │ │ │ │ │ │ │柱、楊坤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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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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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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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2 │東寧路601號 │南寧段1302、13│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9.96、二層127.51 │陽台62.82 │全部│重測前:老東勢段│
│ │ │ │04、1305地號 │、五層樓房 │、三層127.51、四層127.│ │ │1363建號;應有部│
│ │ │ │ │ │51、五層127.51、騎樓63│ │ │分:楊金柱、楊坤│
│ │ │ │ │ │.42,總面積633.42 │ │ │龍各2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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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