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79號
PTDV,109,司拍,179,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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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鈺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源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聲請人
  應繳納2,000 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及其上同段245 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
  不可遮隱)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源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陳明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110 萬元)是否屆期(到
  期日民國109年7月2日)向債務人林王雲娥提示未獲清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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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