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39號
PTDV,109,司拍,139,20200918,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啟嘉 
相 對 人 賴肇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肇鄉於民國85年4 月12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85年4 月12日起至115 年4 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賴肇鄉 與第三人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賴毓敏賴毓仁林鳳娣歐文傑於86年4 月14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 750 萬元,到期日為87年4 月1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提示)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 欠本金480 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本票、欠款明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法通知相對人賴肇鄉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明正│ │624 │ │0 │0 │98.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 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777 │中華路338巷11號 │明正段624地號 │加強磚造、│一層64.99、二層64.99,│ │全部│ │
│ │ │ │ │二層樓房 │總面積129.98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