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鄭榮平
相 對 人 蔡佩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 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 第1148條、第1153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吳士俊與設定義 務人吳林秀堂於民國72年5 月28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吳士俊向聲請人(原權利人屏東縣竹 田鄉農會之信用部,因金融機構合併,本件抵押權於98年3 月13日變更登記權利人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為自72年5 月18日起至87年5 月18日止,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 ,渠等又於82年6 月28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作為債務人吳士俊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60 萬元之 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2年5 月30日起至112 年5 月30日止 ,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吳士俊邀同義務人吳林秀堂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91 萬元,借款期間為83年1 月28 日起至86年1 月28日止,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 定,詎清償期屆至(視為全部到期)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吳士俊於87年6 月18日死亡,核 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有本院91年1 月24日(九十一)屏院正民忠(繼查)字第 二十號函附卷可稽,是債務人黃秋清、吳志賢、吳瓊芳及吳 錦龍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吳士俊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嗣前揭欠款部分並經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為本院八十五年度促字第九九一二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未獲清償,有本院屏院高民執辛 字第九三執一二九八三號債權憑證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於105 年10月6 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佩 燁,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 償欠款,尚欠本金2,538,204 元及自90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5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借據、本院屏院高民執辛字第九三執一二九八三號債權憑 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1年1 月24日(九十一) 屏院正民忠(繼查)字第二十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蔡佩燁、債務人黃秋清、吳志賢、吳 瓊芳及吳錦龍,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蔡佩燁於10 9 年9 月1 日具狀表示,經其於108 年3 月6 日與聲請人( 華南銀行內埔分行)查詢,尚欠金額為1,586,071 元,與聲 請人陳報之金額有所出入。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 ,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 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 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竹田鄉 │新勢│ │1292 │ │0 │2 │72.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1 │龍南路35之1號 │新勢段1292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53.04 、二層69.84 、│ │全部│ │
│ │ │ │ │加強磚造、│騎樓12.00 ,總面積134.88│ │ │ │
│ │ │ │ │二層樓房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