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13號
PTDV,109,司促,9313,2020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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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雲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喜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已實際支出聲請金額之費用,如是應提出給付之發
  票影本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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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