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9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鍾芳光
債 務 人 鄭啟章
李巧玨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