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楊榮星
李蘭芳
一、債務人楊榮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肆拾
柒元,及自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逾期
本金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
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4.344 計算之
利息,暨依逾期利息總額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榮星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蘭芳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