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79號
PTDV,109,司促,1287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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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陳彥彬 
債 務 人 楊榮星 

      李蘭芳 

一、債務人楊榮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肆拾
  柒元,及自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逾期
  本金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
  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4.344 計算之
  利息,暨依逾期利息總額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榮星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蘭芳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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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