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林金翔即林金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89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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