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3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于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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