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713號
PTDV,109,司促,12713,202009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1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施貴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