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712號
PTDV,109,司促,12712,202009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王麒芳即袁晨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