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77號
PTDV,109,司促,12677,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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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7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賴松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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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