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俊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
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整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
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俊麟於89年5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4年8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4,592 元整未為清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3,866元自94年9 月25日起至
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
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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