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33號
PTDV,109,司促,12633,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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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3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代 理 人 鄭仰均 
債 務 人 孔淑英 

      鄭國太 

一、債務人孔淑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本金以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年息百分之3.15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
  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
  ,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
  ,按年息百分之3.1572之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孔淑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鄭國太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五條㈢項約定,逾
  期超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
  。又特約條款㈡違約金之約定「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
  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按實際月數計),其超逾六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故上開
  超逾六個月以上之利率係指3.1572,超逾六個月部分違約金
  計算即按年息百分之3.1572之二成加收違約金。原聲明超逾
  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572計收違約金之請求自應受
  該特約條款㈡之規範,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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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