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29號
PTDV,109,司促,12629,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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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29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詹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陸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㈨、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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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