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林秉政
債 務 人 柯昕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參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①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元、②新臺幣壹拾陸
萬參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②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7
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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