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翔煜工程行即吳榮斌上列聲請人與鄭志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狀所載,聲請人陳明相對人有承諾負責維修費用一 事,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如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或協議書 等資料)至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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