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51號
PTDV,109,司促,12451,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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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5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黃玉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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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