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05號
PTDV,109,司促,12305,202009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清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清泉於92年08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清泉  │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58623│     │年11月27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余清泉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6727 │     │1 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余清泉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9 │
│  │351218│     │2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