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02號
PTDV,109,司促,12302,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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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青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青文於民國93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
  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12月17日
  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70,087 元,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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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