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青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青文於民國93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
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12月17日
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70,087 元,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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