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60號
PTDV,109,司促,12260,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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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林忠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定儲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
  9 年9 月10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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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