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林忠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定儲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 9 年9 月10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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