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180號
PTDV,109,司促,12180,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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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 
代 理 人 吳昌安 
債 務 人 林振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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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