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
代 理 人 吳昌安
債 務 人 林振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