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5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戴郭木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幣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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