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高潘月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
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㈡、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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