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090號
PTDV,109,司促,12090,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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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尤靖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尤靖雅於民國94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9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 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0000 元自民國9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廿計算違約金。
  (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30000 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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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