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尤靖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尤靖雅於民國94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9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 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0000 元自民國95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廿計算違約金。
(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30000 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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