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峰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峰源於108 年9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 年6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7,120
元未為清償( 手續費6,562 元整、消費款4,994 元整、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4,79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0 元整及違
約金5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59,788元,自
109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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