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55號
PTDV,109,司促,11955,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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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鍾孟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
㈠、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47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7 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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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