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38號
PTDV,109,司促,11938,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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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朱敏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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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