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873號
PTDV,109,司促,11873,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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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下同)ㄧ○九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
  、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
  契約。二、查債務人楊少雲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
  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 ,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
  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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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