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蘇欽利 上列聲請人與廖秀金、鄧清河、鄧秋燕、鄧曉玲、鄧志偉即鄧武雄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鄧武雄之繼承系統表及本件得自民國109 年 2 月15日起息之書面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