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林陳素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載有讓與人、受讓人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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