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蔡寶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
及暨自民國94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蔡寶琴於民國93年06月1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9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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