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41號
PTDV,109,司促,11741,202009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蔡寶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
  及暨自民國94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蔡寶琴於民國93年06月1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9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