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聶江平、張美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美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向債務人聶江平、張美鳳二人之保險代位求償催告函影
本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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