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13號
PTDV,109,司促,11613,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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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聶江平張美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美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向債務人聶江平張美鳳二人之保險代位求償催告函影
  本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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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