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386號
PTDV,109,司促,11386,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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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卓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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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