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于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于兆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489,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4 月16日起至民國11
2 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1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9 年8 月19日止,累計99,819元未給付,其中
98,431元為本金;1,295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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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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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于兆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61% │
│ │98431 │ │8 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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