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93號
PTDV,109,司促,11293,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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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曾楓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8 年11月15日止
  ,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9272 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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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