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曾楓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8 年11月15日止
,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9272 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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